•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244/2018-00017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金政办发〔2018〕70号

  • 成文日期:

    2018-08-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1-2018-1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9-12 16:40:12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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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GC01-2018-12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金政办发〔201870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金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3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和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农〔20184号)精神,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紧扣“打造增长极、共建都市区、当好答卷人”目标要求,以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建立健全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为核心,完善基层农田水利建设和维修养护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着力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乡村产业兴旺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形成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模式;大力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持续高效运行,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

    (三)实施步骤。

    1. 开展试点阶段。2018年,浦江县在2017年改革试点基础上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兰溪市在2017年改革试点基础上完成改革任务的60%;其余县(市、区)编制完成全县改革实施方案,选取1—2个区域开展试点区改革。

    2. 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全市全面推开改革,探索建立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业水价改革方式,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浦江县、兰溪市、婺城区、武义县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争取完成改革任务。

    3. 改革巩固阶段。2020年,全市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完善修订水价机制、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巩固改革成果,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 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状况、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精准补贴机制等因素,明确农业水价成本核定、价格制定原则和方法。参照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定额,开展农业灌溉实际成本调查,分别组织测算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农业供水成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灌溉成本,为制定农业水价提供基本依据。县域内基本条件相似的行政区域或灌区,制定水价时应注意衔接和平衡,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2. 完善水价调节机制。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配套完善的农业水价调节机制。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农业水价调节机制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把握好水价调整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

    3. 分类管理农业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试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粮食作物定额内水价应明显低于其他用水类型。

    (二)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骨干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缺口”可结合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统筹落实精准补贴资金。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用水补贴标准应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不予以补贴。各县(市、区)按有关要求,制定县级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和超定额进加价制度。

    2. 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制度。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易于操作的农业节水奖励机制,提高用户节水积极性。当实际灌水量低于当年灌水定额时,对定额内节约部分按一定规则直接给采取节水措施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农业用水户主动节水意识和积极性。对于因种养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的用水量,不予奖励。鼓励实行“一把锄头放水” “集中统一管水”,建立健全放水员工工作考核等节水绩效奖惩制度,努力达到明显的农业节水减排效果。

    (三)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 统筹农田水利资金,强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各类支农涉水项目和资金,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定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加大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农业水费收支两条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管理。

    2. 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加快农田水利管理机制改革。探索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归属为重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工作,并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颁发产权证书。对于完成确权发证的工程,开展资产评估试点,探索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作为抵押、争取金融贷款支持的办法,鼓励工商资本进入水利规模化投资运营,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融资渠道。进一步落实和稳定管护经费来源,积极探索“管养分离”、区域化集中管护和“物业化”管护等有效形式,促进大中型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山塘、泵站等重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为切实解决农田水利终端用水“村里管不好、农民管不了”的“缺环”,要大力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发挥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有效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3. 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提高用水效率。重视发挥节水设施和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各类农业节水技术措施。继续推进高效节水“四个百万工程”建设,普及喷灌、滴灌、管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积极推广水稻薄露灌溉技术等措施,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强化部门职能的合力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推进。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协调、规划计划、过程监管和水利技术服务,具体执行水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严把时间节点和改革质量与成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田水利资金保障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水价测算。

    (二)强化考核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加强绩效评价,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利“大禹杯”评比等考核评比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建立相应改革台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三)做好信息报送,掌握改革进度。为更好把握改革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改革工作交流,做好阶段性成果梳理和总结,及时报送改革信息。每年625日前和1125日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以简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同时,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解读,积极组织开展改革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189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