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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26-02-03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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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44
    2025
    12
    23
    省第十四届人民
    ,
    公布
    ,
    2026
    3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12
    23
    (
    2025
    12
    23
    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第二章
     
    河湖规划
    第三章
     
    河湖保护
    第四章
     
    河湖治理
    第五章
     
    河湖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治理
    ,
    保持河湖水域面积
    ,
    改善水
    生态和水环境
    ,
    ,
    ,
    人民共和国水法
    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
    2
    动适用本条例
    河湖的水污染防
    利用
    饮用水水源
    湿
    ,
    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
    ,
    水库
    山塘
    ,
    以及列
    ,
    溪流
    人工水道统称为河道
    第四条
     
    河湖保
    ,
    态优先
    绿色发展
    ,
    建设水安人聚
    水秀景美
    水活业兴
    水润民富的幸福河湖
    第五条
     
    (
    )
    ,
    级河
    (
    )
    长体系
    乡设立总河长
    总河长是
    (
    )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
    (
    )
    调督促相应河湖的保护治理工作
    总河长和河
    (
    )
    长的
    ,
    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的
    组织领导
    ,
    将河湖保护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并将河
    湖保护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
    相关工作
    3
    第七条
     
    本省实
    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湖保护治理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流域或者区
    ,
    河湖的相关保护治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河湖保护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
    无人机航拍
    频监控等技术完善河湖监测感知体系
    ,
    推进河湖监测预警
    监督管
    社会服务等数智化场景建设
    鼓励和支持河湖
    ,
    技术标准体系
    ,
    ,
    护治理工作的科学化
    专业化
    规范化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
    投资机制
    ,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治理
    ,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符
    合河湖保护治理项目特点的绿色信贷
    绿色债券
    绿色保险等金融
    产品
    ,
    完善河湖保护治理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治理宣
    传教育
    ,
    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
    ,
    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河湖保
    护治理工作
    广播
    电视
    报刊
    护治理法律法规
    ,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
    对在河湖保护治
    ,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河湖规划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业等部门做好本
    水下地形
    岸线
    ,
    平台
    ,
    加强信息共享
    ,
    完善河湖基础数据库
    ,
    建立健全河湖档案
    第十二条
     
    河道根据其流域范围
    流域面积以及涉及的城市
    人口规模等因素
    ,
    ,
    会公布
    钱塘江
    东西苕溪
    甬江
    椒江
    瓯江
    飞云江
    鳌江的干流及其
    重要支流和京杭
    ,
    政主管部门划定
    市级
    县级河
    ,
    (
    )
    门提出划定意见
    ,
    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乡级河道
    ,
    由县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三条
     
    山塘
    ,
    以及具有特
    ,
    应当列入名录
    ,
    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湖名录应
    (
    )
    主要功能等内容
    5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
    浙江省
    ,
    制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设区的市
    (
    )
    区域综合规划
    ,
    ,
    一致性审查
    ,
    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河湖保护治理规
    ,
    主管部门应当按
    ,
    第十五条
     
    河湖
    护治理目标和任务
    水面率指标管控
    岸线保护与利用
    生态修复
    清淤疏浚
    自然景
    ,
    保障措施等内容
    域综合规划的
    ,
    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
    编制导则
    第十六条
     
    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应当与航道
    港口
    湿地
    灌溉
    渔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编制涉及河湖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相协
    ,
    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征求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确定的河湖整治用地和堤防建
    设用地范围内的
    ,
    6
    ,
    报本级
    ,
    ;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
    ,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
    ,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内不
    ;
    国家和省能源
    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
    内土地的
    ,
    自然资
    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省级
    线
    ,
    划定并公布
    ;
    市级
    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
    ,
    由设区的市
    (
    )
    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三章
     
    河湖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
    ,
    政区域内现有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
    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面率指标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建设和自然资源
    ,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条
     
    (
    )
    定划定并公布河道
    湖泊的管理范围
    :
    (
    )
    有堤防河道
    防和护堤地
    ;
    (
    )
    平原地区无堤防
    7
    为临水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以及临水边界线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
    五米的区域
    ,
    其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
    临水边界线向陆域延伸部分
    不少于七米
    ;
    (
    )
    平原
    线
    间的水域以及临水边界线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
    (
    )
    其他地区无堤防
    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库的管
    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
    (
    )
    管理范围
    ,
    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建设妨碍行洪
    排涝的建筑物
    构筑物
    ;
    (
    )
    弃置或者倾
    ;
    (
    )
    围湖造田或者围垦河道
    ;
    (
    )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
    )
    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
    (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穿
    穿
    的桥梁
    码头
    渡口
    管道
    缆线
    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
    ,
    或者临河
    8
    跨河的绿道
    亲水
    ,
    要求
    利用堤防
    护堤地
    ,
    ,
    应当同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
    程建设方案按照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编制
    ,
    要求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
    案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
    并将工程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承担相应防汛安全责任
    ,
    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建设项目应当自工程建设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
    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
    ;
    未开工建设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三十日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河道
    县级行
    米以上的湖泊为重要河湖
    建设项目不得占
    ;
    ,
    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
    水利
    能源
    公共体育
    旅游等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除外
    前款规定占用重
    ,
    9
    源保护
    自然保护
    湖保护治理规划要求
    ,
    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省
    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
    符合水利相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
    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建设项目
    的工程建设方案中明确
    ,
    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
    其费用列入建设
    项目工程概算
    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
    (
    )
    行政区域内建设
    ;
    确需跨行政区域建设的
    ,
    应当征求共同的上一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占用水
    ,
    用的库容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
    坝围堰
    开挖堤坝
    管道穿越堤坝
    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
    ,
    或者
    钻探
    爆破
    临时堆放物料等的
    ,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括作业时间
    作业范围
    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
    ,
    并按照河湖管理
    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临时建设的相
    ,
    使
    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
    ,
    恢复河湖原状
    第二十七条
     
    河湖管
    (
    )
    验收时
    ,
    建设单位应
    ;
    0
    1
    程建设方案的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
    并对整改情况
    予以监督
    按照规定需要同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体
    (
    )
    ,
    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
    ,
    报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
    )
    河湖水系的
    ,
    有关
    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
    ,
    编制区域水系调整方案
    区域水系调整方
    ,
    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河湖保护和水
    系连通
    ,
    结合城市
    ,
    市水域面积
    第三十条
     
    (
    )
    河湖砂石
    ,
    ,
    报本级人民政
    采区
    禁采期和可
    控制数量等内容
    在河湖管理范围
    ,
    石开采权
    ,
    并申领
    1
    1
    取招标
    拍卖
    挂牌等公开
    公平方式出让
    ;
    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
    采砂单位和个人
    ,
    生产管理
    ,
    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
    并服从防洪调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
    ,
    范围
    期限
    作业方式
    作业时间等
    ,
    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章
     
    河湖治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治
    理规划要求
    ,
    ,
    水环境治理
    ,
    推动河湖功能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
    动的要求
    ,
    划定河
    线
    ,
    ,
    涝畅通
    ,
    促进涌潮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
    开展河湖信息动态监测
    ,
    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域面积
    容积
    流量等信息
    ,
    ,
    健康监测预警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自然恢
    复为主
    ,
    ,
    加强生态缓冲带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
    因地制宜改造渠化
    2
    1
    河道
    ,
    改善河湖连
    ,
    ,
    湖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十四条
     
    河工程设施
    ,
    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造成建设单位合法
    权益损失的
    ,
    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
    湖泊内阻碍行
    ,
    洪法
    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
     
    线
    ,
    (
    )
    人民政府应
    退
    ;
    退
    利用耕地
    ,
    ,
    避免影响蓄水
    行洪
    对由于历史原因居住在
    线
    (
    )
    ,
    的市
    (
    )
    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
    妥善安置
    第三十六条
     
    (
    )
    镇人民政府
    街道
    况监测
    ,
    根据淤积情况和河湖保护治理规划要求
    ,
    及时组织开展清
    淤疏浚
    ,
    确保河湖行洪排涝畅通
    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清淤疏浚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
    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
    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资源应当由设区的市
    (
    )
    ,
    工程款项
    3
    1
    清淤疏浚工程应当制定作业方案
    ,
    明确清淤疏浚的具体位置
    范围
    实施时间
    清淤疏浚产生淤积物的处置等内容
    对符合相关
    标准的无害化淤
    ,
    绿
    复垦等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
    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洁实施方案
    ,
    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设区的
    (
    )
    道办事处应当按
    ,
    行集约化管理
    物业化管护模式
    ,
    落实河湖保洁工作
    第三十八条
     
    ,
    安全
    水质维护
    织负责
    ;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指导和支
    第三十九条
     
    ,
    域内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的组织
    位及其主管部门应
    ,
    水力发电等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第五章
     
    河湖利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河湖沿线产业发展方式
    绿色转型
    ,
    以防洪安全
    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河湖沿线经济和生
    产力布局
    ,
    打造以河湖水系为依托的绿色产业链
    生态农业带
    文化旅
    4
    1
    游带
    ,
    探索建立河湖生态价值转换机制
    ,
    推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促进河湖的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符合河湖保
    护治理规划前提
    ,
    绿
    ,
    打造集运动
    休闲
    观光功能于一体的河湖滨水空间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
    运动娱乐
    休闲露营等活动
    ,
    ;
    (
    )
    人民政府应当组
    等部门以及河湖管理单位
    ,
    划定允许开展上述活动的区域
    ,
    并明确
    相关活动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
    ,
    完善港口
    航道
    等水运基础设施
    ,
    ,
    海联运
    ,
    提升河湖水道功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河湖为纽带的水
    文化传承弘扬
    ,
    做好
    以及曲艺
    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
    整理
    保护
    ,
    建立重
    要水文化遗产管理名录
    ,
    推进水文化遗产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依托自然河湖和水利工程
    ,
    因地制宜开发水文化资源
    ,
    提升水文化
    博物馆功能
    ,
    培育水文化品牌
    ,
    提高水文化影响力
    第四十四条
     
    沿
    线
    (
    )
    做好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
    组织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
    5
    1
    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
    绿色生态廊道建设
    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
    ,
    实现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
    擅自移动
    毁河湖管理范围
    ,
    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
    规定建设等效替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
    的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
    在河湖管理范围
    穿
    阻水便道便桥等
    ,
    ,
    限期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
    ,
    围内临时堆放物料的
    ,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
    正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
    ,
    复河湖原状的
    ,
    ;
    ,
    6
    1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代履行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
    ,
    未依
    法取得采砂许可
    ,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
    ,
    个人未按照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
    应当采取补救
    ,
    ;
    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
    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
    ,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报省人民政府
    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依照
    中华人民
    合行政执法
    ,
    已经由综合行政
    使
    ,
    政强制执行的
    ,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水行政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组织实施
    7
    1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
    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线
    线
    ,
    是指为保障河湖
    ,
    定的管理控制线
    (
    )
    岸线
    ,
    是指河湖临水边界线至管理范围线的带状空间
    (
    )
    水面率
    ,
    是指一定区域内水域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率
    (
    )
    等效替代工程
    ,
    ,
    造成行洪空间减少或者功能减退
    ,
    而采取的空间补偿和功能修
    复的工程
    (
    )
    功能补救工程
    ,
    湖造成不利影响
    ,
    而采取的修复
    加固
    清淤疏浚等补偿性工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6
    3
    1
    道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时废止
    8
    1
     
     
    :
    省委
    省政府
    ,
    ,
    ,
    (
    )
    ,
    在浙全国人大代表
    ,
    省人大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
    12
    24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