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无人看管的水库中捕鱼溺亡,谁担责?

日期:2023-04-10 09:10:37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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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在水库溺水死亡

通常由水库管理人承担责任

那么,在仅有安全警示牌

却无人看管的水库私自捕捞溺水身亡

责任由谁来担?



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9日上午,胡某外出前往舟山某水库捕捞后一直没有回来,家人便报了警。次日,民警发现胡某已溺水身亡,而他乘坐的小船飘停在水库岸边,船上还有一些捕捞的小鱼。

次年5月,胡某的妻子、母亲和两名女儿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该辖区某街道办事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6万余元。

胡某家属认为,胡某的溺亡在于,水库未进行完全封闭隔离,周边也无人管理,访库人员可随意进出,街道办事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胡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街道办事处辩称,该水库是一座以防洪、灌溉兼供水为主的小型水库,并非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且水库多处设置铁栏杆及“坡高水深危险严禁攀爬入内”“禁止攀爬和破坏隔离网”等内容的安全警示牌和提醒用语,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库水体并非开放的活动场所,依据一般生活常识即可知进入水库水体,极易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类危险后果均应有足够的预见性。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水库周边部分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已对访库人员尽到必要合理警示。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屡屡进入该区域捕捞,本次乘坐小船进入该区域捕捞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不佩戴防护用具在水库水体中捕捞的行为本身存在风险,使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胡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胡某近亲属不服,向舟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舟山中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胡某近亲属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人表示,因胡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女儿年幼丧父,家庭痛失重要支柱,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本案赔偿责任的认定需根据法律规范和事实证据严格界定,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作为一个成年人,应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从事各项活动,特别是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类似水库、河道等危险区域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来源:法治婺城 2023-04-06  案例改编自《浙江法治报》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