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日期:2023-12-14 10:17:56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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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水利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水雨情相关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涉水审批、节水奖励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2.报纸、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及其客户端;

3.新闻发布会、行风热线;

4.市档案馆、局机关档案室、信息公告(示)栏;

5.行政服务中心;

6.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