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龚某发违法采砂案

日期:2020-07-08 15:06:09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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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9日晚约23时许,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昭平县五将镇必洲河段有违法采砂行为。当即,水利局派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并会同五将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举报地调查核实,经初步查实,采砂业主为龚某发,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河道采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该案属于本机关部门管辖,现申请予以立案。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龚某发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河道非法采砂活动,从中获取不法利润。调查终结后,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经昭平县水利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昭平县水利局依法对当事人龚某发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把采砂机具撤离该河段,在三个工作日内恢复因违法行为所对河床造成的损坏;2、没收违法所得160立方砂石,折合人民币一万贰仟捌百元(¥12800)。给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先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龚某发对昭平县水利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龚某发在客观上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实施采砂活动并销售获利,扰乱了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主观上,龚某发明知自己实施的采砂行为未获得许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国家对采砂行业的有序管理和正规经营者的利益,依然积极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把采砂机具撤离该河段,在三个工作日内恢复因违法行为所对河床造成的损坏。2、没收违法所得160立方砂石,折合人民币一万贰仟捌百元(¥12800)。给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昭平县水利局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规定。

(来源丨昭平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