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水利局委员会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12 11:21:09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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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华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廉洁从政行为,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各类评审活动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劳务费是指有关单位(包括水利系统内单位或外单位)在开展项目评审、评比、评估、审查、咨询(含提供书面咨询意见)、鉴定、论证、验收等会议、活动和人员录用、职称评定、讲课、监考(考务)等工作(以下简称各类评审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劳务费”)。

二、局机关及挂职借用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代表市水利局履行职务行为,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一律不准收受劳务费。

三、局机关及挂职借用人员、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时间参加市水利局组织或与其他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组织的各类评审活动,一律不准收受劳务费。非工作日时间参加的,已领取加班(夜餐)费的不得再重复领取劳务费。

四、参加上述第二、三条所列各类评审活动的,可按规定在单位报销差旅费,并在审批表“备注”栏中说明。

五、确因专业(工作)需要,局机关及挂职借用人员、局属单位工作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含经局同意列入有关专家库并被其管理部门选中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必须经过本人所在处室(单位)领导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按照标准收受劳务费,但不得在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六、局机关及挂职借用人员、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含非工作时间),实行书面审批制。局领导参加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审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参加的,由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局机关纪委、局办公室(财务)和本人各存一份。

七、局机关及挂职借用人员、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遵守局各项纪律要求,着力维护市水利局形象。

八、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承办的各类评审活动,根据《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市本级部门(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弄虚作假或变通手段发放、收受劳务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九、局机关及挂职借用人员、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中,凡违反本通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通知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办理。

中共金华市水利局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