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7244/2020-06470
水利、水务
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市水利局
金市水〔2020〕8号
2020-10-13
主动公开
ZJGC18-2020-0001
有效
朗读
金华市水利局文件
金市水运管〔2020〕8号
《金华市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巩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成果,深化水利工程产权化、数字化、物业化“三化”改革,我局制定了《金华市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5日起实施。
金华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13日
金华市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闸注册登记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实施对象、目的、意义
水利工程名录是指经调查、统计、分类、审核、登记(备案)等程序形成的一定规模以上的水利工程清单,包括工程名称、规模、行政区域、流域水系等基本要素,具体包括市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库、山塘、堤防(含护岸)、水闸、泵站、闸站、闸坝、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道(管道)、水文测站等12类工程,及灌区、圩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4种由多类工程集合组成的水利工程。
建立水利工程名录并规范管理,有利于巩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成果,深化水利工程产权化、数字化、物业化“三化”改革;有利于夯实水利工程管理数据基础,明确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进一步厘清工程管理、监管职责边界,为水利规划、建设、管理、监督考核、项目申报和水旱灾害防御等决策提供依据。
二、水利工程名录建立和管理原则
1.金华市、县(市、区)两级水利部门按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辖区内水利工程名录。并按“统一平台、分级负责,严格审核、动态维护”的原则,对名录的建立、管理、维护、注销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水管理平台发布,不得擅自增加、删减、更名。
2.各地应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标准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调查、摸排、统计、分类、命名、审核、登记(备案),形成水利工程名录。并进一步厘清工程产权,明确并公布“三个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
3.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专人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名录。工程规模或管理责任人、责任主体变更应在水管理平台及时进行调整。
4.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名录新增、更名、注销审批程序。新建成的水利工程,经注册登记后纳入名录;水利工程更名由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水利工程因降等、报废、工程类型调整等原因需调出名录的,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名录注销请示、论证报告及批复、验收意见及工程注销登记表,按权限要求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注销。
5.非水利部门、乡镇街道、企业等主体通过航运、旅游、农发等项目建成的水利工程,报经水利部门验收同意投入运行,即应列入名录管理;审批、验收手续不齐全的水利工程,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组织安全鉴定并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予以注册登记,并纳入名录管理;工程有安全隐患且相关单位拒不采取措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处置。
三、稳步推进金华市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工作
1.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名录的建立工作,落实专业机构与人员开展水利工程基础信息调查、摸排,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统计,做到“应统尽统”,建立准确、完整的工程名录。
2.各地要加强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名录管理,确保管理有序。
3.工程名录建立、管理,应结合浙江省水管理平台数据仓建设的要求,确保一数一源,数据真实可靠、更新及时、共建共享,可追溯。
本办法由金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金华市水利工程定义及统计标准
2.金华市水利工程规范管理要点
附件1
金华市水利工程定义及统计标准
(一)水库
工程定义:在河道、山谷、低洼地有水源或可从另一河道引入水源的地方修建挡水坝或堤堰从而形成的蓄水场所。
统计标准:通过蓄水验收并投入运行,总库容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水库一般由大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组成。
(二)山塘
工程定义: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库容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
高坝山塘:坝高15m以上的山塘。
屋顶山塘:失事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房屋倒塌的山塘。一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集雨面积0.1km2以上、坝高5m以上且不足15m、下游地面坡度20(3.49/100)以上,且500m以内有村庄、学校、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普通山塘:坝高5m以上且不足15m的非屋顶山塘。
统计标准:建成并投入运行,坝高 5 m及以上且已注册登记的山塘。
总库容1万m3以上且坝高5m以下的山塘须建立名录外清单,掌握山塘基本信息。
(三)堤防(护岸)
1.堤防
工程定义:沿着江河湖溪岸边修筑的挡水建筑物,用以约束水流,防止洪水泛滥或潮、浪侵蚀,并具有稳定河槽、导引水流、增加宣泄能力的作用。
统计标准:已建成(投入使用,新建成的以完工验收鉴定书为准)的堤防。堤防应按现状分段统计,其中5级(含)及以上堤防纳入名录管理,5级以下堤防须建立名录外清单,掌握基本信息。
分段原则:为落实“三个责任人"责任,堤防分段按行政区划分到乡镇(街道),同一乡镇内的已建堤防存在级别不同、不连续的,再进行分段。堤防级别有设计文件的按照设计文件填写,无设计文件的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梳理核实水利工程名录的通知》(浙水办运管〔2020〕5号)《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填写。
命名原则:填写XX堤XX乡镇XX段或XX江左(右)堤XX乡镇XX段。
2.护岸
工程定义:在河道岸坡上用块石或砼等材料铺砌以保护河岸的构筑物,用以防御波浪、水流的侵袭和淘刷来维持岸线的稳定。
统计标准:无规划或设计防洪标准的,已建成的保护河岸的构筑物,包含交通等部门沿河建设的挡墙,不包含自然岸坡和山体。
堤防、护岸区分:从功能上来说,堤防是具备挡水能力的,防止保护对象受淹;护岸不具备挡水能力;规划设计为堤防的按堤防管理;无明确设防标准、有人工堤岸的按护岸管理。护岸仅建立名录外清单,掌握基本信息。
3.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湖泊、人工水道等按水域管理,不列入水利工程名录。水域名录另行公布。
(四)水闸
工程定义:修建在河道和渠道上利用闸门调节流量和控制水位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
节制闸:调节上游水位,控制下泄流量的水闸。
分洪闸:建于河道岸边、蓄滞洪区或分洪道进口用以分泄洪水的水闸。
排水闸:排泄洪涝渍水的水闸,又称“排涝闸”。
退水闸:排泄渠道中多余水量的水闸。
引(进)水闸:指修建在河、湖、水库的岸边,用来引水,以满足灌溉、发电、航运等用水需要的水闸。
挡洪闸(旱闸):修建在河堤(岸)边,防止外江高水位时洪水进入,防止受淹的水闸。
分水闸:建于灌溉渠道分岔处用以分配水量的水闸。
冲沙闸:用于冲刷淤沙的水闸,又称“排沙闸”
统计标准:过闸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水闸,不含由建设等部门建设运行管理的挡洪闸(旱闸)。
(五)泵站
工程定义:由水泵、机电设备及配套建筑物组成的提水设施。又称“抽水站”、“扬水站”。
统计标准:装机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上或装机功率50千瓦以上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泵站。
(六)闸站
工程定义:水闸、泵站一体工程,水闸、泵站发挥作用无明显主次关系,按两者规模大者确定。
统计标准:水闸过闸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泵站装机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上或装机功率50千瓦以上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行闸站。
(七)闸坝
工程定义:指橡胶坝、翻板坝和设水闸的堰坝,不含水库、山塘大坝及其水闸。
统计标准:县级以上河道上的闸坝工程,其中设水闸的堰坝堰高不低于2米。工程规模无设计文件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确定。
(八)水电站
工程定义:将水能转换成电能的各种建筑物和设备的综合体。又称“水力发电站”。
统计标准:通过机组启动验收并投入运行,总装机500千瓦~5万千瓦的水电站。装机5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须建立名录外清单,掌握基本信息。
(九)渡槽
工程定义:指输送渠道水流跨越河渠、溪谷、洼地和道路的架空水槽。
统计标准:过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渡槽。
(十)倒虹吸
工程定义:指在渠道与道路、河流发生交叉或在渠道穿越山谷时经常采用的一种立交水工建筑物。
统计标准:非其他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单独建设并投入运行的倒虹吸,过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
(十一)输(供)水隧道(管道)
工程定义:指较长距离的整个输水系统,包括管道、明渠、暗渠和隧洞等。
统计标准:年引水量3000万立方米以上。其它部门管理的列入名录外清单。
(十二)灌区
工程定义:具有一定保证率的水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由完整的灌溉和排水系统控制的区域及灌溉工程设施保护区域。
统计标准: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灌区统计时应详细备注本灌区所属水闸、泵站、倒虹吸、渡槽等水利工程(附属水库、山塘、水电站除外)的详细情况,数据不重复统计。
(十三)农村供水工程
工程定义: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或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等。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属城市水厂管理范围,按城市供水相关标准执行。
统计标准: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或受益人口千人及以上的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
(十四)引调水
工程定义: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等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引调水工程一般由首部取水枢纽、输水建筑物、控制建筑物、各类交叉建筑物和调蓄水库等主要建筑物组成。
统计标准:引水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上。
(十五)水文测站
工程定义: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数据而在河、渠、湖、库或地表上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按其作用,水文测站由国家基本测站和各类专用水文测站组成。按监测要素,水文测量站可分为:设立在河、渠、湖、库上以测定水位、流量为主,或兼测降水、水面蒸发、泥沙、墒情、地下水、水质、气象等有关项目的水文(流量)站;以观测水位为主,或兼测降水量等项目的水位站;以观测降水量为主的雨量站;观测水面蒸发和陆面蒸发的蒸发站;观测土壤含水量变化的墒情站;只测地下水位的地下水井观测站;测验河流含沙量、输沙率或颗粒分析的泥沙站;为掌握水环境与水生态变化动态,收集和积累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监测信息而进行采样和现场测定的水质站。
统计标准:具有某项或多项水文要素监测功能的国家基本水文站,其它水文观测设施仅建立名录外清单,掌握基本信息。
(十六)圩区
工程定义:圩区是指平原河网或沿江滨湖等低洼易涝地区,通过圈圩筑堤,设置水闸、泵站,以外御洪水、内除涝水,从而形成的封闭的防洪排涝保护区域。
统计标准:面积1万亩及以上的圩区工程。圩区属于组合工程,圩区范围内建筑物圩堤、水闸、泵站、闸站等,达到单项名录规模的,需填写相应单项工程表,并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属于哪个灌区或者圩区。
附件2
金华市水利工程规范管理要点
(一)管理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各地要逐个落实名录内水利工程的“三个责任人”,即行政责任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单位)、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对所辖水利工程负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3.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
水利、农业、交通、司法、电力、交通投资、水务集团等部门是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
个私、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承担其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产权人)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
(二)注册登记(备案)
1.水库注册登记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260号)执行,其它水利工程参照《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执行。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中型水库、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由金华市水利局负责登记,其它水利工程登记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已注册登记的水利工程,因工程管理单位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因加固、扩建、改建、降等而导致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3.水利工程注册登记每5年由登记机构复验一次。
(三)应急管理
1.按“三个重点环节”的要求,落实相关水利工程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调度运用(控制运用)、安全应急等 “三个预案”;落实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单独编制,其它水利工程可以由管理单位、乡镇或流域统一编制、报批(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2.各地要加强水利工程预案管理,督促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编制有关预案并报批,加强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3.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规定报告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四)安全鉴定(评价)
1.水库、堤防、水闸、山塘、渡槽、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679-2015)、《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金华市山塘安全技术认定和评估指导意见》、《渡槽安全鉴定规程》(DB44/T 2041-2017)、《水电工程安全鉴定规程》(NB T 35064-2015 )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其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评价)参照执行。
2.强化安全鉴定成果运用。对鉴定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并根据需要采取限制工程运用等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五)安全检查
1.按规定开展水利工程日常巡查与安全监测、定期检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监测和检查技术标准。
2.监测、巡查人员发现工程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并报告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3.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水利工程,要责成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维修养护
1.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单位要针对工程检查、监测发现的问题,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018年)》、《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2018年)》要求,制定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维修养护要确保水利工程维持或改善原有面貌,保持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影响工程安全度汛的工程维修养护应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应急度汛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人)。工程维修养护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调度运用
1.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控制运用计划),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报相关机关核准。
2.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控制运用计划)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进行工程调度运用。
3.水库、水闸放水应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放水预警方案,由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放水预警工作,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应防范工作。
(八)降等报废
1.各地应按水库、山塘、水电站等水利工程降等报废有关办法,经技术论证、听取相关利益方意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验收、注销等手续。
2.水库、水电站、水闸和堤防等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应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管理权限,提出强制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水闸和堤防等水利工程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降低等级或者报废所需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时难以承担且情况紧急的,可以申请财政资金预支。
(九)管理保护
1.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单位要按规定提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单位要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设立管理、保护范围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管护范围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侵占、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阻止并上报。
3.占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占用水域的审批,按照金华市政府“金政发〔2014〕2"号文关于市县(市、区)扁平化管理的原则执行。
(十)标准化和“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管理
1.各地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健全长效机制,严格依标管理。
2.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明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相关责任。
3.积极推进社会化、专业化等多种工程物业化管护模式,保障管护经费,规范工程管理监督考核。
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提升工程运行信息实时感知能力,完善水文信息、安全监测、视频监视等信息采集和传输、分析评价体系。
5.按照“一数一源”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基础特征数据、运行管理信息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和管理工作。新建、改(扩)建、加固工程投入使用前,必须在水管理平台完成工程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或变更工作。
(十一)附则
以上管理要点适用于金华市名录内水利工程,列入金华市名录外清单的水利工程可参考执行。
附表
金华市水利工程预案管理指导意见
预案 名称 | 主要适用工程 | 编制主体 | 编制方式 | 审批 部门 | 备注 |
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方案 | 水库 | 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 | 有管理单位的水库单独编制,无管理单位的水库以乡镇或流域为单位统一编制。 | 编制主体印发 | 内部工作制度,无须报批,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调度运用方案(控制运用计划) | 水库、水闸、泵站 | 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无管理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产权人)编制 | 大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单独编制,其它水利工程以管理单位、乡镇或流域为单位统一编制。 | 水利部门(结合航运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只出具审查意见) | 报同级防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安全应急预案 | 所有水利工程 | 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无管理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产权人)编制 | 大中型水利工程(堤防除外)应单独分类编制,其它水利工程以管理单位、乡镇或流域为单位统一编制。 | 水库由防指或水利部门审批,其它由主管部门(产权人)审批(应邀请防指、水利参加审查) | 报同级防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放水预警方案 | 水库、水闸 | 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无管理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产权人)编制 | 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单独分类编制,其它水利工程以管理单位、乡镇或流域为单位统一编制。 | 主管部门(产权人)组织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 报同级防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