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244/2016-00009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关于印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 文件字号:

    金市水政〔2016〕16号

  • 成文日期:

    2016-12-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关于印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12-30 00:00:00 来源:管理员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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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市水政〔2016〕16号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关于

    印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处室

    根据省水利厅《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海洋与渔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金华市水利渔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

    2016年12月21日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机构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局综合处

     

    市水电质监站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1-2%

    1-2/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制度、安全投入、职工意外保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宣教培训、关键岗位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应急预案,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标示、职工劳动保护等内容,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要求进行检查;抽查农村小水电时可按照《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要求检查。

     

    2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市水保办

    生产建设单位

    5-10%

    1-2/

    现场检查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弃土(渣)场、灰库、高陡边坡等部位防护情况;是否存在水土流失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特指市级审批报告书的市区矿山类、交通、水利、房地产项目。

    3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全文

    5.《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金政发〔201367号)全文

    局水政处

     

    市水政支队

    取水单位或个人

    3-10%

    1-2/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监测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取水计划实施情况;取水计量和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状况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4

    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应当责成建设、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局计建处

     

    局综合处

     

    市水管处

     

    市河道处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15-30%

    1-2/

    现场检查

    1.组织管理,包括:管理体制和机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等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确权划界、管理责任制、水行政管理、防汛组织、防洪预案、防汛物料与设施等落实情况。

    3.运行维护,包括:工程检查、工程观测、工程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护、报汛及洪水预报、防洪调度、兴利调度、操作运行、管理现代化等工作落实情况。

    4.经费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等落实情况

    具体抽查内容和要求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特指大中型水库、水闸及泵站管理单位

    5

    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应当责成建设、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市水管处

     

    市农水处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3-10%

    1-2/

    现场检查

    1.管护主体落实情况。2.管护经费:人员经费落实情况,维修经费落实情况。3.工程巡查:山塘是否落实巡查人员,巡查次数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制定安全度汛预案,巡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全面。4.工程养护:山塘主要查看坝顶、坝坡、溢洪道;水闸主要查看闸门、启闭机;泵站主要查看泵房、管理房等部位外观破损严重程度。5.工程运行:山塘主要检查放水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泵站主要查看机电设备、起重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水闸主要检查启闭机能否正常运作。

    特指小型水库、重要山塘、重要小型水闸及泵站管理单位。

    6

    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3.《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5.《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市渔政处

    渔业船舶

    结合渔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实际合理确定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1.定向、不定向,可定向在特定渔港、码头、区域范围开展;2.现场检查、书面核查

    持有证书情况、渔具、渔法情况等;渔业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违反渔港管理、渔业船舶管理、渔业船员管理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全国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内的船长24米以上的浙江籍渔船(包括捕捞渔船和辅助船、休闲渔船)纳入省重点随机抽查对象范围)

    7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市渔政处

    依法批准的初级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10%左右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1.定向、不定向;2.现场检查等

    养殖:三项纪录、产品抽样和投入品仓库检查人用药、原药和违禁药品。捕捞:保鲜剂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方式,视情况产品抽检;等等。

    8

    水产苗种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2.《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3.浙江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市渔政处

    依法批准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主体

    苗种生产50%左右;苗种进出口10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1.定向、不定向;2.现场核查等

    苗种生产:亲鱼、繁殖设施、苗种繁殖培育数量等情况,视情况产品抽检。苗种进出口:进出口苗种品种、生产数量和培育状况等等。

    9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市渔政处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所、展演场馆等利用单位

    20%左右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1.定向、不定向;2.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

    是否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是否超越许可证范围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

    全市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特许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省重点随机抽查对象范围

    注:1.不定向,是指不设定抽查对象条件,在名录库所有抽查对象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2.定向,是指设定抽查对象条件,在名录库符合条件的抽查对象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对象条件包括抽查对象名录库中各类分项信息。



       

     

    抄送: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市编办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办公室                    201612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