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7244/2008-00024
水利、水务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意见
金华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的意见
市水利局
金市水办〔2008〕27号
2008-10-13
主动公开
朗读
金华市水利局办公室文件
金市水办[2008]27号
金华市水利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的意见
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的通知》(市委办〔2008〕6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1、局属各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市委办〔2008〕69号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划。
2、要组织职工疗休养的局属事业单位,需书面报告市局,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根据水利工作的实际,每年的汛期不得组织职工外出疗休养。
4、安排职工疗休养应适当控制人数,一般每年不超过单位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疗休养人员间隔时间需在二年以上。经费紧缺的单位可少安排或暂不安排。
5、组织疗休养要坚持“就近、节俭、安全”的原则,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按规定经费渠道列支,不得挤占专项经费。
6、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公费旅游、发放钱物,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的通知》(市委办〔2008〕6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1、局属各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市委办〔2008〕69号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划。
2、要组织职工疗休养的局属事业单位,需书面报告市局,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根据水利工作的实际,每年的汛期不得组织职工外出疗休养。
4、安排职工疗休养应适当控制人数,一般每年不超过单位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疗休养人员间隔时间需在二年以上。经费紧缺的单位可少安排或暂不安排。
5、组织疗休养要坚持“就近、节俭、安全”的原则,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按规定经费渠道列支,不得挤占专项经费。
6、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公费旅游、发放钱物,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的通知》(市委办〔2008〕69号)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职工疗养 休养 意见
金华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
金华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